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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4年06月17日 08: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工商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工商学院,学校代码:1168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191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投档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于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有具体要求的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相关专业要求考生的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俄语。

第十八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工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工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690356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dtb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工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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